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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统计制度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407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利用外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利用外资情况,对我国政府(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利用外资协议、合同和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外债务、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提出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研究宏观决策、制定计划、对

外交流提供服务。

第三条我国所有利用外资的单位和部门,以及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合作开发项目,都必须按照本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条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按照国务院授权,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全国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汇总工作。利用外资统计的定期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各地方、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

计局批准。

 

第二章  统计范围

第五条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兼顾国际收支统计的需要,确定利用外资统计的范围和分类:

   一、对外借款。它是指由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外借入的资金或发行的外币债券等。

   由我国政府和政府授权部门对外提供担保的借款,也列入对外借款统计。

   对外借款按资金来源划分为:

   1.外国政府贷款。包括政府混合贷款;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地区性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

   3.出口信贷。包括经批准使用的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即延期付款),但不包括国家进口计划中用国家外汇支付的外贸进口延期付款。

   4.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包括国家批准的商业贷款项目,有权对外直接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的单位,以及中国银行按利用外资计划借入的各种现汇资金;

   5.对外发行债券、股票。

   二、外商直接投资。它是指依法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项目合同,由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对企业的投资(包括外商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香港、澳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上述企业,也列入本统计范围。

   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按现行法规划分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合作开发,指依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批准的项目合同。

   三、外商其它投资。是指除上述对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外,以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

   1.补偿贸易。(不包括易货贸易)合同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

   2.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合同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

   3.国际租赁。只限于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有权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协议、合同。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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