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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车辆购置附加税流失的责任追究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67

2006年下半年以来,陕西省汉中市11个县(区)有8个县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因农机车辆购置附加税流失问题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其中7个县已经侦查完毕并进入公诉前期调查,10多名农机领导干部及办事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主要依据是:涉案嫌疑人违规批准为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农用车辆办理挂牌证手续,导致国税流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所在的县农机监理站也曾经发生类似的情况。所不同的是,该县部分农机局人员(包括农机监理人员)为了捞取“外快”,利用邻县(市)车辆购置附加税收取标准比较低,私自收取本县农机手的钱,然后到邻县市的公路规费稽征所替机手缴交“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车辆购置附加税,从中套取差价,经办一辆变型运输机的车辆购置附加税,可以获利几百元。由于此事反映很大,当地公路规费稽征所向检察院举报县农机局人员违反税法,检察院法官到农机局找涉案人员一一谈话,结果非法所得全部被检察院收缴,最后从轻发落,未做实质性处理。为此,笔者也想谈谈对农机车辆购置税问题的个人看法。

一、案件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1.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应不应该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确定所谓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运输型拖拉机”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属于拖拉机?可是在“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认定上,一直存在很大分歧。

农机主管部门认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运输性拖拉机”属于农用运输车辆,其结构简单,价格低廉,适应农民的购买力水平,非常适合广大农村使用。农机部门还认为,生产厂家在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产品名称就是“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多功能拖拉机”,专供农民从事短途运输,所以属于“农用机械”,理应由农机部门管理,不属于机动车,不应当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农机部门依据的是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文件。

但是,社会上的许多人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尤其是税务人员,他们认为凡是在公路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所有机动车辆,不论什么型式,都应当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基层税务机关只以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为依据,而不会在意农业主管部门文件的界定。在车辆购置附加税问题上,是税务机关说了算数,还是农业部门说了算数?很明显,农业部门在车辆购置附加税问题上没有多大的话语权,税务机关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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