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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需要收回房屋的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3-08-31 浏览次数:394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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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律师回答:

实践中有的租赁合同由于历史原因未约定租赁期限,如果出租人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出租房屋自住的,原则上也应当准许。但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另找住房搬家的准备时间。如果承租人有条件搬迁而不腾房,则应限期搬迁。如出租人不需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亦可责成承租人紧缩住房,腾出部分房屋,由出租人收回自住,变更原租赁合同或者另订新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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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 个月提出,并经出租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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