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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中村回迁房可办理产权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94

记者从石家庄市政府获悉,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建设,规范回迁楼建设行为和管理程序,市政府就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提出具体意见。其中规定,城中村每个确权户回迁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城中村“原地”改造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旧村宅基地范围内,并严格控制其他用地使用。对确需使用周转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改造范围。经批准的周转地原则上只用于建设村民回迁楼。在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确定的基础上,各村要按规定要求抓紧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并经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每户回迁面积不超300平方米 

根据该意见,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按照“一户、一宅、一证”的原则(即:一块宅基地、一个宅地证认定为一个确权户),制订本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回迁安置总面积。从今年起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回迁安置面积必须符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规定标准,每个确权户回迁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回迁楼信息上网公示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表决通过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商辖区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回迁楼的占地位置、楼号、总套楼、总建筑面积,并标示在规划总平面图。同时出具正式公函,作为土地供应、配套费减免、产权登记的依据。经认定的回迁楼相关信息在石家庄建设网、石家庄房产网上公示。 

回迁楼也可办产权登记 

回迁楼产权初始登记时,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及质量验收证明将回迁楼登记在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回迁楼转移登记时,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认定公函和回迁安置户名单及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办理产权登记。二次上市交易时按现行政策等价值部分免缴相关税费。用于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后基本生活保障的经营性用房,整体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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