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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改区居民可贷款买回迁房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457

危改区内的居民购买安置房时根据规定是可以办理贷款的,按照《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暂行规定》执行。

如果危改区内的居民选择回迁购房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区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提出申请

购房人须到项目所在区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书。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2.户口本;

3.回迁购房合同书或协议书;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5.首付款的证明;

6.原住房面积;

7.购房人所购房价格证明;

8.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签名承诺偿还贷款的承诺书。

然后,经申请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后与共同申请人一起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手续。

■贷款期限

购房人贷款具体期限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贷款审核人员根据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要求、收入情况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贷款额度

回迁购房人贷款额度根据不同情况,其贷款数额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对回迁购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且不超过家庭人均15建筑平方米(含)部分,最高贷款额按该部分房价款的90%计算;

2.对回迁购房建筑面积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但不超过家庭人均15建筑平方米(含)部分,最高贷款额按该部分房价款的80%计算;

3.对回迁购房建筑面积超过家庭人均15平方米(不含)部分,最高贷款额按该部分房价款的70%计算。

个人购房单笔贷款的总额度按上述3项合并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39万元。

■办理还贷

购房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取得贷款后,借款人首先按经办银行的要求在经办银行开立专门用于偿还贷款的储蓄帐户,同时与经办银行签订从该帐户代扣还款的协议。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月还款日期前,将每月应还款额存入还款帐户。到期由经办银行将存入的还款额拨入市中心帐户偿还贷款本息。

■延期还贷

如果购房人连续6个月没有偿还贷款,经办银行有权处置用于贷款抵押的住房。处置抵押住房所得价款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置费用,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

2.多余的部分,退还抵押人;

3.处置抵押住房所得价款不够偿还贷款时,不足部分为抵押人对资金中心的债务,市中心仍有权向借款人及其共同偿债人追偿所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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