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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回迁房反悔法院不支持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506

尚未拿房产证就提前转让了回迁房,当房价上涨后又想反悔。记者上午获悉,法院终审判决该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2004年3月,取得新村建设拆迁安置房购买权的刘女士,与北京世纪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朝阳区南磨房乡世纪东方嘉园的一处房屋,并办理了购房手续。

在刘女士与开发商签约当天,她又与王先生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王先生以刘女士名义购买上述房屋,由王先生支付购房款及其它费用共计26万余元,该房屋使用权及产权归王先生所有。

签约后,王先生便向刘女士支付了房款22万余元及转让费4万元。刘女士把《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交给了王先生,王先生于当天便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在装修后居住至今。

王先生说,2008年8月,开发商通知他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他多次致电刘女士要求办理产权证,以便将来办理过户手续,但刘女士以目前房价上涨为由,要求给予补偿款。

在协商未果后,王先生于今年年初将刘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刘女士履行合同内容,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

对此,刘女士在法庭上否认这份《购房协议》有效,称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取得房产证,而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得转让,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另外,涉案房屋是农民回迁房,属于小产权房,该房屋不能上市流通。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刘女士和王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这处房屋是农村房屋回迁房,并非不得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刘女士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义务,协助王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及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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