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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案例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220

张女士与北京电影制片厂签订了搬迁购房协议书,所附户型图中标注了南侧阳台。但等张女士回迁时却发现住房结构已发生改变,户型图中的南侧阳台没有了。为此,张女士将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观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作出终审判决,因北影厂和观远房地产公司未提供与户型图相符的房屋构成违约,故被判赔偿张女士人民币26250元。和张女士情况类似的还有另外七名拆迁户,每人均获得了26250元的经济赔偿款。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北影厂与观远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进行危旧房改造,联建开发住宅楼,并于2001年12月共同委托北京文开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在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拆迁、腾地工作等。文开拆迁公司在拆迁现场张贴的回迁楼平面图中d2户型,标明南侧卧室南面有一阳台,建筑面积为5.25平方米。而观远公司向规划部门报送的回迁楼平面图中d2户型,卧室南侧已无阳台,但北影厂、观远公司未将此情况告知回迁居民。

2001年12月26日,北影厂、观远公司出台了《新外大街30、32号院内居民回迁购房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中第四条明确说明本《实施办法》隶属所签订购房协议书的附件,签字盖章后与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该《实施办法》下方北影厂、观远公司加盖了公章。

2002年1月,北影厂与张女士签订搬迁购房协议书,约定北影厂将张女士原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危改后就地回迁上楼。协议中将《实施办法》和所购房屋户型图(所购房屋户型图中标明名称d2,户型二室一厅,南侧卧室南面有一阳台,建筑面积为5.25平方米)作为协议的附件并写明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04年8月,张女士回迁时发现所购住房结构被改变,已无原所购房屋户型图所标明的卧室南侧5.25平方米的阳台。为此,张女士于2005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北影厂和观远公司改变房屋结构系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为由,要求北影厂、观远公司按照当前的同地区的市场价格赔偿经济损失26250元及精神损失费3750元。

一中院认为,张女士与北影厂所签订的搬迁购房协议书是有效的,协议附件之一的户型图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北影厂作为协议的签约方,未提供与户型图相符的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观远公司作为联建单位,在协议附件之一的《实施办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表明协议对其具有相应的约束力,亦应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一中院认为,阳台作为住宅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房屋的布局以及阳台的朝向,是购房者选择房屋的重要参考依据。因北影厂与观远公司的责任导致南侧阳台的取消,并且此种规划的变更已不可逆转,并无法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张女士为此而受到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观远公司、北影厂应共同赔偿张女士的损失。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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