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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用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82

1.相关国家征地制度简介

土地征用系国家为公共目的(兴办公益事业,服务于公共利益等),依据法定程序,强制性地取得私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是公共权力对私人财产权的一种割让行为。世界上大数的国家都制定了与土地征用相关的政策法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日本、加拿大和韩国的征地制度,以供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借鉴。

日本《土地征用法》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都可运用土地征用制度,征用的目的严格依照公共利益原则进行。该法以列举式规定了允许征用或使用土地的35种公益事业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生活、生产和科学研究的基本公共利益。法律规定要对征地行为进行补偿,补偿资金来源于租税和这些公共事业利用费所形成的公共财产。其补偿的内容主要有五种:①征用损失赔偿;②通损赔偿;③少数残存者补偿;④离职者赔偿;⑤事业损失赔偿。其中征用损失赔偿指对土地所有者的损失赔偿,是按征地批准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的。日本土地征用事务的纠纷,由土地征用委员会来裁决。土地征用委员会是地方政府的专门行政机构之一,负责对地方土地征用和使用进行裁决,土地征用委员会对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并独立行使职权。

依据联邦及安大略省征地法规定,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向私人收回土地的一种强制权力。征地的目的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征地范围是严格的,主要用于公众服务的交通、能源、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建设及文物遗迹保护、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征地的补偿按市场原则,先是征用双方就补偿价格进行谈判,如果不能解决,则在取得土地前的一定时期内,征地机构必须为被征者提供“法律出价”(statutory offer)服务。法律出价是根据征地法,不动产所有者以其权利要求得到更多赔偿时有权保留的一种“没有偏见”的补偿出价。同时,法律出价需要征地机构对征用财产权益进行正式评估。一些法律补偿出价建立在被征不动产的公平市价基础之上,有的还要加上有害影响(injurious affection)。补偿的范围包括几个方面①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必须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②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主要针对被征用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可能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③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用,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④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征用者与土地所有者在征用过程和相关的赔偿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通常由赔偿委员会裁定。如果对赔偿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通过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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