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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另售他人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方
发表时间:2011-06-13 浏览次数:103

2008年11月23日,买受方(乙方)、出卖方、(甲方)与某事务所(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乙方为表示对丙方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1万元。买卖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某101室。房价款69万元,首期房款计15万元。如甲方签订本协议,则乙方同意意向金转为定金,由丙方转付甲方,同时甲方应当将收到的定金交丙方保管,待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叁日内,乙方应补足定金至3万元,由甲方收取后交由丙方暂为保管。待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乙方同意全部定金转为部分首期房价款。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签署本协议后叁拾天内共同赴丙方处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若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2008年11月23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某女士购买宝山区某101室房屋定金叁万元整(¥30000.00)事实”。落款处有被告杨某签名,并加盖了某事务所公章。2008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至某事务所总部协商签订买卖合同事宜。由于当日原告无法支付首付款,希望被告能够先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支付首付款时间。被告不同意,要求原告支付首付款后再签订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原告明确支付首付款的日期。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天未能签订买卖合同。次日,双方再次至中介公司处协商,仍未果。系争房屋于2009年3月另行出售他人。甲方拒绝返还乙方的定金3万元,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方返还。

北京艾朗律师服务团队的姜律师分析本案,买卖双方对系争房屋行程了预约合同关系。由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仅约定了首付款15万元,并未约定首付款的具体支付日期,也未约定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还需进一步对首付款支付等具体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根据相关事实,买卖双方于2008年12月20日、21日共同至中介公司处进行过协商,因双方就首付款支付日期未能协商一致,致使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对此买卖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双方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均无责任。现系争房屋已另售他人,双方已无法再履行居间协议,故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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