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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方式与逾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之探讨
发表时间:2009-03-10 浏览次数:74

问:按照规定,物业管理费自交房之日次月算起,请问交房之日如何认定?以实际交房之日,还是以通知交房之日?小区已交房,但业主事后发现开发商在未符合合同交房的条件下向业主交房,是否可以认为交房并不是实际交房之日,待开发商满足交房条件之日才是真正的交房之日?

答: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管理与服务所需的费用,按照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交房付费的日期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为准。如在交房过程中,因开发商的原因,小业主不能接受交房的条件,此期间的费用则由开发商支付,直到符合收房条件为止。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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