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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辞职程序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56

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股东大会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是民法上的委任关系,股东大会是代表公司与董事建立、解除这种委任关系的机关。股东的选任行为与被选任人的承诺表示构成两者之间的委任关系,后者处于受任人的地位。这种委任关系,与其他委任契约有别,它仅依股东大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答应任职而成立。委任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就是委任合同。

既然股东大会与董事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董事辞职,就是与对方解除合同。

我国公司法虽然对公司董事选举和替换作出规定,但对其辞职却没有明确规定,那么,董事请求辞职,应该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关于董事辞职问题,在实践中一般存在这两个方面的争议:

一、董事辞职应当向谁提出

一般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向董事会提出就可,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辞职申请先交到董事会然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

二、董事辞职申请什么时候生效

这个问题上也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董事辞职是解除权,只要董事的请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立即生效,董事就自然解除其职务;另一种则认为董事辞职仅仅提出请求还不够,还要等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之后才可以解除职务。

董事的辞职通知送达董事会时,董事的职务即解除的做法来源于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解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六条规定,“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部门对此解释为,辞职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即日生效,董事的职务解除。

董事的辞职申请需经股东大会通过,董事的职务才能解除的做法来源于我国计划体制下的传统做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干部、职工与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干部、职工辞职必须经过单位同意,否则,就是擅自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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