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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445

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注销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设立实行直接登记制。

经营涉及国家垄断、产业政策限制、社会安全和人民身心健康的行业或者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法人登记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登记机关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市的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工作,并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第五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按照分级登记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授权或委托下级登记机关代理其登记或办理具体登记工作。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下级登记机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上级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七条   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为准。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登记事项。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企业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

第九条   设立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在报经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住所是企业法人主要经营场所和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是一个。企业法人的住所地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企业法人办事机构和主要经营场所分设的,由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分别予以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为全体投资者的出资额,经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合同、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其设立的宗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允许跨大类、跨行业经营。

企业法人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法人,应当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三)企业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办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应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国家允许投资的机关事业、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境外投资者必须是外国(地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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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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