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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一、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股东大会] 什么是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方案的确认机制 清算方案的确认分为股东自行确认和司法确认两大类。 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的,则应当由公司股东为主体而进行清算和确认,为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相关股东承担。在涉及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时,全体股东均应对外承担责任;但当仅涉及公司股东内部责任机制时,则应当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对清算方案的表决支持的股东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现实中,企业法人解散的情形是大量存在的,而依法组织清算的却并不多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债权人的法律意识及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企业法人解散后因清算人未尽清算义务而引发的清算责任纠纷已越来越多。关于企业法人的清算主体及清算责任问题,民法通则及公司法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和认识仍不尽统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该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普遍,公司“生”易“死”难。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有限公司,通常是死得不明不白,不了了之,没有一个可操控的程序,债权人和小股东通常不知道公司死了有否“遗产”,更分不到“遗产”。我国公司法至今没有进一步修订,也没有实施细则,对股东诉讼的规定,苍白甚至空白。 本案所涉的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股东可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咨询律师: 刘波
一般来讲,公司清算行为、注销行为及清算报告的效力确认等问题是公司清算中利益关切的主要环节。 在清算环节中,公司控制人可能实施的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包括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违法清算或拖延清算等。当股东发现公司控制人存在前述可能的,则可以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司法强制清算,这是股东在清算阶段寻求司法救济的最主要的途径。
咨询律师: 刘波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
咨询律师: 刘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七条   城镇集体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可参照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以后,被告邓州市某某总公司长期不能返还投资,其行为危机到公司的生存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其公司股东身份理应否定。九原告修改公司章程,通过自然人股东武某某出资补齐被告抽走的投资550000元的决议,正是武某某的出资才使公司避免了因注册资金不足被注销登记。因此,实际出资人武某某主张550000元股权归其所得的理由成立,应予确认。
咨询律师: 刘波
[股东大会] 解散登记股东同意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书 一、本公司因业务关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副书记,住新沂市祥远小区4号楼4单元301室。 原告:王德强,男,43岁,汉族,新沂市恒大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住新沂市新春中区四巷12号。 被告:新沂市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住址在新沂市新安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林伟,董事长。 原告刘庆兰、陈春平、王德强因与被告新沂市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发生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律师: 刘波
竞业禁止义务作为忠实义务的重要派生义务,在制约董事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正确理解竞业禁止义务的内涵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经营困顿,股东意见不一,怎么办? 2008年04月30日 北京首例援引新《公司法》解散公司案给出答案 一、内容提要 股东怀着美好的愿望,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但公司从诞生那一天起,就很不顺畅,连年亏损,直至全面停业。是采取措施,恢复经营?还是就这样拖着?还是立即解散?股东之间意见不一,甚至连董事会、股东会都无法正常召开。公司何去何从?
咨询律师: 刘波
但正如刘某所称其要求必须由公司付款,对方三人同意了,才造成了目前的状况。其次,公司纯粹是一种法律拟制或者法律设计,并且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简单说,公司有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本案中,刘某经过其他三个股东签字同意,并由公司出具欠条、支付股权转让金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情原告: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被告:汪渭文。1995年4月,原、被告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启康创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建公司)。双方制订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原告认缴的出资额为90万元,被告认缴的出资额为10万元,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经营期限为10年。
咨询律师: 刘波
」对于本案能否变更股东顾中明和舒远湘为被执行人,合议庭在评议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于合伙人,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本案雄源公司已经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所以,不应变更股东顾中明和舒远湘为被执行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丙公司被清算注销后,公司股权已转化为公司清算后剩余的财产,张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股权利益,实际为丙公司在清算后所剩余财产,因此本案应为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丙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在外部形式上对公司的剩余财产享有直接的分配权,并实际占有。
咨询律师: 刘波
[股东大会] 股东与合伙人不同
他们不同于个人合伙在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关系。个人合伙中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在承担债务时有着本质的差别。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除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应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只有解散公司才能使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实现。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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