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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减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168

企业如需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济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担保情况的说明。原审批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将决定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或海关等有关部门。

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企业按原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原材料等的金额超过减少后的投资总额的,应报请海关审核是否需要补税。

正式办理减资时企业所需提供如下的资料:

(1)主管部门关于"三资"企业减资的请示;

(2)企业关于减资的补充章程(外资企业)或补充合同(合资、合作企业);

(3)企业原合同及历次补充合同(合资、合作)及其批文或章程及历次补充章程(独资)及其批文;

(4)年检合格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5)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需省级以上发行的报纸如《南方日报》);

(6)我局对申请减资的初审意见;

(7)初审时提供的有关资料;

(8)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申请表;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

(10)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11)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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