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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外资企业非破产清算最新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2-03-15 浏览次数:37

内容摘要:剖析外资企业非破产清算业务涉及到的最新法律规定,以及在相关实务中有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解散事由 自行清算 强制清算

近两年,在金融危机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下,一部分在华外资企业陆续撤离中国,这一过程中,只要是拟以合法的方式退出的外资企业,则必然要面对清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探讨和研究清算所涉及的法律适用及其相关问题就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一、 清算的种类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成清算组对企业法人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非破产清算则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此文探讨的正是“非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问题。

二、 非破产清算的法律适用

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为指导地方商务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的工作,2008年5月,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依照该《意见》,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未作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即: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终止的,只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审批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企业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属自行清算)。

(二)、而对于原《清算办法》中容易产生纠纷和审批机关容易被指不作为的特别清算程序,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股东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属强制解散),待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公司可自行清算或由法院组织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总之,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审批机关仅受理有关企业解散的申请,而不再对企业清算进行审批和介入具体清算过程。

三、 非破产清算的解散情形及审批权限

非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是公司的解散,即,外资企业出现了导致公司解散的事由。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导致外资企业进入非破产清算的解散情形及其审批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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