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资企业 > 关于外资企业及外资企业与中方再合资、合作进口货物减免税问题的
关于外资企业及外资企业与中方再合资、合作进口货物减免税问题的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129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杭州海关:

你关杭关保(1990)160号文收悉。关于来函中提出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东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的自用物资应按(89)署监一字第829号文规定办理。

二、关于该公司同中方举办再合资、合作企业,其进口货物的管理问题,根据(87)外经贸资二字第15号《关于审批外资企业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资举办新的合营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视为中外合营企业……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对东南国际有限公司与国内企业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有关企业进口享受减免税优惠物资的金额应计算在再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中。

此复。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外资企业及外资企业与中方再合资、合作进口货物减免税问题的”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3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