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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
发表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6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豫地税函[2007]137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3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全面、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动态管理和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在2008年1月10日前将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同时抄报国际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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