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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及禁止事项
发表时间:2013-05-11 浏览次数:185

《合同法》第27条规定: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货币共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一、其中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等。再者,实物必须是可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设立担保的财产和租赁的不动产不得作为实物出资。三者,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当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有有关机关验证(验证有会计师事务所做)。

二、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股东必须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出资时评估作价(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有心责任公司做),不得高估低估,并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办妥转让手续。出资额可高达注册资本的70%。

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满足两个条件,1、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出让所得,不包含划拨取得的。2、未设权利负担,如抵押。

步骤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司成立后将其交给公司,公司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四、其他。

1、债权出资。包括设立时的债权出资(有争议)和公司设立后,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出资,即债转股,法律支持。

2、股权出资。

3、劳务出资。《公司法》禁止,《合伙企业法》支持。

4、借款出资。有关法律、行政法并无禁止性的规定,然而《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禁止情况: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担保的财产等作价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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