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公司设立 > 公司设立方式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未按时募足股份,或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应如何处理?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未按时募足股份,或未按时召开创立大会,应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06-01-13 浏览次数:0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认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要求发起认返还。

公司设立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7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