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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494

法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是指设立股份的有限公司的资金的来源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发起方式,一是募集设立。 

一、发起设立是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拟发行的全部股份进行认购,完成对公司的全部出资。 

发起设立的公司公司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剩余部分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内全部缴足;投资公司延长到5年。 

二、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拟发行的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股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部分不低于 35%,其余采用公开募集(公募)或者定向募集。 

公募与私募的区别在于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还是向特定的对象募集。 

募集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公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采取发起设立还是采取募集设立,原则上由发起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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