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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
发表时间:2005-12-01 浏览次数:0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问题给广州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它是针对有的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而实行的一种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点(或加班),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点(或加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且延长工时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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