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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5-06-18 浏览次数:469

1.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一些有歧义、不合理的条款要和商家落实清楚。以免出现问题时,解决起来遇到麻烦。

2.要求商家在销售合同上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在标注产品的数量时,最好将产品的平米数和片数都标注清楚,方便验货时核对产品的数量。

3.销售单要加盖销售单位或者市场的公章。

4.对特定条款加以注明。

如:退换货的办理方式、违约责任说明、送货时间等。属于可以再加工的产品,对这些产品的退换货问题也要加以约定。现在市场上的通行惯例是加工产品概不退货。

5.在订购时可以适当订多一些。要和商家约定好,没有用完的产品可以退货。

6.了解和落实退补货原则。

现在市场上的商家对于瓷砖的退补货问题,都会有一些约定,多长时间内可以退货,什么样的产品可以退货,也要落实清楚。对于富余的产品或者不够的产品,要尽快到商家处办理,以免出现退不了和没有相同色号的问题。

7.在订购合同上注明产品的等级,防止商家以次充好。

8.适当地交一些定金,等到货送到家,验收无误后再付全款。同时最好约定产品不符合要求可无条件退货,退回定金。

【问题】

境外股东在境外或境内签订的有关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转让合同是否要在境内缴纳印花税?若合同约定双方争议适用境外法律或境内法律,会有不同结果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因而,对于您所说的情况,除非所签订的合同是在境外签订且完全不受境内法律保护,否则都应视为是在境内签订的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问题】

我公司2008年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期限为3年,我公司已经对该合同足额缴纳印花税。现在,我公司在2009年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了租赁合同,公司之间签订了“解除租赁合同合同书”,在该解除合同中按照2008年度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内容,我公司支付违约款、赔偿款给房地产公司,请问该“解除租赁合同合同书”是否缴纳印花税?按照什么税率缴纳?计税金额是根据什么计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合同”,不在印花税征收范围内,不须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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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2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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