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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能否要求其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02-02 浏览次数:192

案情:

小张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获得赔偿后反悔,要求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驳回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2012年1月,小张与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万元。小张工作三个月后,公司领导和小张谈话,提出他开发的软件客户不满意,小张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软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万元。同年6月,仲裁机关经过审理,认为软件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裁决软件公司支付小张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元。裁决作出后,软件公司没有提出异议。

小张在离开软件公司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在拿到裁决后的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软件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在仲裁申请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金,已表明其无意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法院审理期间,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明显与其仲裁申请相违背,因此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者的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在选择了其中一项主张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慎重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追索赔偿金。像小张这样在仲裁和法院作出不同选择权的情况,在法院审理中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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