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履行 > 合同履行原则 > 买卖合同纠纷----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
买卖合同纠纷----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
发表时间:2013-04-28 浏览次数:240

买卖合同纠纷----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买卖合同纠纷----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拒绝履行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