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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做客安阳电台之养子女代位继承案例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50

【案例】周平与其妻有一个女儿周美娇,周美娇均已结婚。周平早年收养一子,取名周杰,周杰婚后生一子取名周强。周杰因病早逝。随后周平去世,周平生前没有立遗嘱。周强以周平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周平的遗产房屋6间。周美娇认为周强是周平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周平的亲生女儿,是周平的合法遗产继承人。周强认为虽然自己是养孙,但也有继承权,故要求和周美娇平分遗产。为此,发生争执,周美娇将周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平遗产归自己一人所有。

【要点】第一、周平有亲生女儿周美娇和养子周杰共两个子女;第二、周杰婚后生一子周强,养子周杰先于周平去世,周强系周平的养孙;第三、周平生前没有立遗嘱,养孙周强与女儿周美娇因周平遗产发生争议,周美娇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周平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

主持人:孙律师,今天这起案例是关于哪方面的案例呢?

安阳律师:今天这起案例既涉及到遗产继承又涉及到收养关系。解决这起案例需要了解《继承法》方面的知识还需要了解《收养法》方面的知识。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养子女的继承权以及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

主持人:关于继承问题,我们以前的案例中也谈到过,在本案中,我注意到周平没有立遗嘱,那么周平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呢?

安阳律师:本案中,因周平生前未留有遗嘱,所以,应该按法定继承的顺序对周平的遗产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主持人:孙律师,你刚才谈到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子女是否包括养子女呢?

安阳律师:关于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继承法都进行了解释:法律规定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法律规定中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法律规定中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主持人:假如本案中周平没有孙律师刚才谈到的这些继承人,周平的其他亲戚是否能继承遗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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