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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适用继承分配原则
发表时间:2014-12-20 浏览次数:198

【案情】

吴某死亡扣除被抚养生活费和为丧葬支出的费用外,还有27万死亡赔偿金,该笔钱一直由吴某妻子黄某保管。吴某有一个八十多岁的母亲一直随其共同生活且吴某共生育三个女儿,现均已成年。现吴某的母亲和三个女儿均欲分配该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在现今法律上的定性无法确定,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适用继承的分配原则,即吴某的母亲,妻子,女儿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他们均等享有该死亡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应当适用继承的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性补偿,而该补偿是对死者生存的可期待利益的一种补偿。那么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与死者共同生活的配偶应当分得大部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物质性的补偿,但该种补偿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死者预期利益的补偿。所以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当按照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配。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要对死亡赔偿金进行一个合理的分配,首先应该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一个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那么死亡赔偿金应该属于物质性的赔偿。而该物质性赔偿到底是对死者生存的可期待利益的补偿,还是对死者近亲属的利益损失的补偿。死者死亡其民事权益也就终止了,计算其生前可期待利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且其生前可期待利益到底为多少,我们无从得知。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看,也不是按照死者的收入情况来确定,也能看出不是对死者可期待利益的补偿。且从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权的主体上来看,也应该被认定为是对死者近亲属的利益损失的补偿。前面已确定,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所以其分配不能按照继承来确定,其诉讼请求权的主体也就不能按继承的来确定。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也只有被认定对死者近亲属利益损失的补偿,死者的所有的近亲属才均具有赔偿请求权。如果被认定为是对死者可期待利益的补偿,死者的可期待利益在生存之前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对该可期待利益的享有者就只有死者的配偶,这也间接地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二、在确定了死亡赔偿金为对死者近亲属利益损失的一种补偿的基础上,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就应当依照死者近亲属利益损失的大小来分配。而死者近亲属损失的大小,在实际审判实践活动中,当事人很难举证,也只能做一些简单的陈述。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可以依照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影响程度来适当确定利益损失的大小。当然,这还需要法律的近一步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分配操作细则。只有这样,才能使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在审判活动中更具有法律依据性和可操作性,也使得案件的审判更加公平,还可以有效的防止审判权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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