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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胎儿有继承权吗?
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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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怎样?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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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财产继承的法律特征
所谓财产继承,是指从该财产所有权公民死亡时起,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者《继承法》的规定,无偿地取得其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财产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财产继承从该财产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发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时间均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财产所有人宣告失踪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失踪不同于死亡,它只发生财产的代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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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分家析产不是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死亡,其近亲属依据死亡人生前留下的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由继承人依法无偿占有该财产的活动;而分家析产,是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对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分的活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之后,家庭成员之间往往会发生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活动,应如何进行这两种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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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继承权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确保男女有独立的人格权,使男女能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条作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我们国家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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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怎样行使继承权
行使继承权,必须依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法定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行使继承权时,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开始继承时,应当按照继承法办理,死亡人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遗赠抚养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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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哪些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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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哪些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扶养、赡养义务关系。 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合法遗嘱指定的(含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声明放弃,或者依法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 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依法享有合法继承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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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二、 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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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是社会公德和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道德义务。 《民法通则》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继承法》依民法的规定,把“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二款又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对于遗产,《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中的上述规定,确立了在公民继承权行使时对养老抚幼、照顾疾残人的财产继承和分割应享有的份额,是体现了在继承遗产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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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怎样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 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 一、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 二、 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 三、 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四、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五、 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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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限定继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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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程序和方法一般是: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应首先用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也可以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先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继承到的遗产份额的多少,按比例分别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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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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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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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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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分得遗产的。这种情况有: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1)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只具备其中之一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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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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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如何申办继承权公证?
凡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首先应弄清楚继承和继承权的含义、特征以及继承的形式、范围等问题,这对以后处理有关继承问题有所帮助。 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承受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赋予继承人享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有一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出现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它包括自然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如果没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就不发生继承权的问题。 继承的形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一、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叫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二、遗嘱继承。是指按照死者生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进行的继承。我国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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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为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确认继承权的公证。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当事人填写的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 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需提交声明书;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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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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