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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继承案件相关要点
发表时间:2015-07-22 浏览次数:211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按照自然人的生前指定或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制度。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主要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三类。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也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1、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1)配偶。配偶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原有婚姻关系,但在继承人死亡时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不为配偶。夫妻一方在双方离婚诉讼尚未审结或者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但尚未生效时死亡的,另一方仍为配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的,生存一方的配偶身份得到承认;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则生存一方不为配偶。重婚、试婚、姘居以及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若一方死亡,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2)进一步梳理继承人范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地遗产。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3)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如果条件符合,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为继承。还需注意的是,此处的“晚辈直系血亲”作放大解释,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代位继承。

从我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案件中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通常遗产继承会涉及复杂的亲属关系,且常会出现共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多个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案件审理难度相当大。当只有部分继承人起诉时,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案外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诉讼请求的,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第三人合并审理,认为不应合并审理的,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并记入笔录。

3、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中,一般房产系价值较大的财产,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都集中在房产的处理上。继承案件中的房产处理与离婚案件处理的方式比较接近,当继承人对遗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各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其它方相应的补偿;(3)各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诉讼时效问题。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官应当进行审查,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已经超过,应当向原告释明,原告坚持起诉的,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继承案件主要发生在家族、亲属之间,因此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对诉讼当事人的询问和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社区、亲友的走访,了解,掌握案件真实情况,同时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努力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

5、遗产分割原则。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的分配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6、其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需要审查是否存在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2)需要查明被继承人对外是否存在债务,继承人对债务无争议的,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继承人对债务有争议的,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债权人可另行主张。(3)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放弃继承权的情形。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但如果继承人因为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法院应制作笔录,由该继承人签字确认。

(二)遗嘱继承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于生前就其财产或者其他事务所做出的的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法定继承有许多的相同点,因此对相同点不再进行赘述,仅就其不同点进行简要讲解。

1、遗嘱效力问题。

先从形式上审查各类遗嘱的效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内容不一致时,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1)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2)自书遗嘱。这类遗嘱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遗嘱形式。是当事人自己书写的遗嘱,需要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中,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4)录音遗嘱。此类遗嘱弊端较多,不仅容易产生音质差的现象,而且还容易被伪造,因此需要审查其真实性。(5)口头遗嘱。简便易行,但是容易伪造、篡改。只有遗嘱人在危机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同时也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再从内容上审查遗嘱的效力。遗嘱应该是遗嘱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是否是遗嘱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以遗嘱人最后在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为变更或撤销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遗嘱人死亡时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果存在且遗嘱中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则认定遗嘱部分无效,在法院扣除必要的份额后,按照遗嘱确定的方法继承。

2、在遗嘱继承中需要注意审查的是,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适用遗嘱继承的前提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他人订立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于是,法院就应该查明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法院应当通知扶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三)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审理该类纠纷时应注意的管辖、实效与法定继承一致,就不再详细阐述。在遗赠扶养协议中,首先应审查受扶养人是否已经死亡,如果受扶养人没有死亡,扶养人请求交付约定的财产,法院审查后,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然后就其真实性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扶养协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存在。且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且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当然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然,扶养人自协议生效时起,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中断,扶养人未尽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扶养义务,对于扶养人要求取得被扶养人遗产的请求,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不予支持或者酌情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应当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除了不能享受受遗赠的财产外,对于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支持;但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解除的,扶养人要求返还扶养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有权利的开始,就有权利的结束,最后我们来看看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纠纷中的诉讼主体具有特殊性,相互之间或多或少都存在亲情羁绊,以判决的方式处理继承纠纷不利于亲情关系的维系。“清官难断家务事”,调解结案是继承纠纷最好的结案方式。一方面可以做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也可能化解彼此的矛盾,守护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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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7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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