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6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确立,防止违法婚姻发生,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依照本细则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离婚、复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现役军人(含武警)结婚、离婚、复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农村在有利于管理和方便群众的条件下,民政部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自然区域设置婚姻登记站,开展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试点工作。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二)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依法处理违反婚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开展婚前教育,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文明婚俗。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本细则独立开展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
(一)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地方,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日办理婚姻登记;
(二)未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地方,每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无配偶;
(三)互相自愿;
(四)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五)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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