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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行政确认制度
发表时间:2012-06-17 浏览次数:20

一、责任单位

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确认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87号令)、《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及国家级相关政策解释。

四、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结婚登记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应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哈尔滨市行政区域除外)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证件。

(二)办理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承办人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查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2、承办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3、承办人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4、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祝贺新人。

5、承办人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6、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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