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结婚 > 婚姻登记条例 >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24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民民字[1986]第3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关联法规:

第三条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四条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阻挠。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应同区、县民政局协商。

第七条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

(1)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对当事人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刁难当事人,不徇公情;

(3)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

(4)工作认真负责、深入细致,不草率、不拖拉。

关联法规:

第八条姻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要尽量方便群众,办公时间要固定,并在本辖区内公布。

第九条婚姻登记员要结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情况,讲解《婚姻法》,使当事人能知法、守法,并进行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倡节俭办婚事,反对铺张浪费,抵制封建主义的陈规陋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关联法规:

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区、县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书同原《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书》、《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民政部格式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和区、县民政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2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