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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办案要点
发表时间:2014-06-09 浏览次数:449

婚约财产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婚姻家庭纠纷的一个子案由,专门解决婚约解除后,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类民事纠纷。关于此类纠纷唯一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类案件标的通常不大,办理看似简单,但若对此类案件特有的要点没能充分把握,最终的结果也不尽如人意。

首先律师应对“彩礼”概念有明确的把握。 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是依附于婚约的。如“定钱”、“过门礼”、“见面礼”、“四金”等等都属于法律所谓的“彩礼”范畴。但在日常生活中,男方在热恋中往往会赠与女方各种礼物,或者负责女方的生活日常支出,这些可否要求返还呢?实际上,彩礼特指按照习俗以婚约的存在为条件的给付,是否依附于婚约,是判断该支出是否彩礼的重要标志,一些恋爱关系中男方的支出只能算作是赠与,不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查范围之列。

其次,彩礼的返还以婚约是否解除为主要判断依据。应当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均会作出类似的抗辩诸如:对方主动提出分手、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分手、己方因分手遭受到的精神、身体上的伤害应当得到赔偿等等。这类抗辩一般可以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在调解环节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按照立法本意,婚约解除的条件一旦成就,彩礼的存在也就丧失了依据,理应返还。因为,婚约解除过错究竟在哪方,本来就是难以举证和调查的事实。至于损害赔偿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同样应当另案起诉。

再次,证据的组织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胜诉起到重要作用。一般的婚约财产纠纷中,经常见到只有一部分财产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只能证明部分事实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无法形成证据链。原因有当事人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和一些事实难以固定为书面的证据,例如“见面礼”的给付,由于是现金,一般很难有直接证据来证明其数额和是否给付,通常需要照片、证人等各种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来完成。面对此种情况,律师如何充分收集证据并针对庭审质证环节做足功课是案件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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