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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子女和财产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5-08-07 浏览次数:287

同居并非合法的婚姻,因而不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同居”的含义是指未婚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关系。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按同居关系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较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应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法院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一般都是依据照顾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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