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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赡养母亲 赠予的房屋能否要回
发表时间:2014-11-29 浏览次数:64

案情:

曹某芳老两口与小儿子李某斌一家人同在一个院子生活。院子有3间平房,曹某芳夫妻住东屋,小儿子一家住西屋。曹某芳丈夫李某福因病去世前,夫妻俩口头答应此3间平房将来归小儿子李某斌所有。2001年,曹某芳与张某同居生活,同年协助儿子将3间平房办理了过户手续。2012年3月初,曹某芳因同居人张某去世,欲返回李某斌所居住的3间平房时,遭到李某斌的拒绝。

2012年5月中旬,曹某芳一纸诉状将儿子李某斌告上法庭。曹某芳请求:确认该3间平房中的一半归自己所有,另一半属于老伴的遗产,归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斌辩称:当初自己订婚时,父母明确表态将来这3间平房归自己所有,而且,经父母同意早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如今3间平房早已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了。再说,这事过去十几年了,现在主张房屋所有权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评析: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诉讼意见后,考虑到本案系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为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经办案法官几次做李某斌夫妻的思想工作,阐明即使当初父母同意赠与子女,但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在法官的热心调解下,最终,母亲曹某芳与儿子李某斌达成如下协议:争议的3间平房一分为二,即东半部分仍归母亲所有并居住,西半部分归李某斌一家所有、居住。

法院的调解是有法律根据的。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是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不动产)已经登记过户,能反悔索回吗?法律支持吗?二是倘若法律支持,该怎样判定?三是赠与纠纷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本案是否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

其一,曹某芳老两口将房产赠与李某斌后,依然在世的曹某芳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有权利索回。本案,李某斌父母口头答应所争议的3间平房归其所有,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并且已实际履行(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有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无论当初曹某芳老两口答应将争议房屋归李某斌所有时是否附加了赡养二老为条件,曹某芳都可在李某斌不尽赡养义务时行使撤销权,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不需要当事人双方来约定或者附条件约定。

其二,曹某芳的反悔既然有法律依据,那么,该如何确定3间房子归属?曹某芳的反悔,只能对自己所有部分(该争议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主张撤销权。因为李某福所有的一半已经在他去世前做出了处分(送给李某斌),而李某斌对父亲李某福并不存在“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问题。

其三,本案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十多年前,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回答是:没有。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为一年”,而且该“一年”的时效应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性质,除斥期间为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得中止、中断、延长。但此“一年”的起算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曹某芳再次回到老屋时被李某斌拒绝,此时才知道小儿子拒绝尽赡养义务,则本案的起算点应从此时算起一年内行使均可。因此,曹某芳反悔索回自己份额的房产诉求,并未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而且,合同法第194条明确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可见,行使撤销权的效果是:已经给付的,可要求返还;未给付的,不再给付。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知识: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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