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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需要精神赡养
发表时间:2014-02-25 浏览次数:34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晚辈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然而晚辈们对这一义务和责任的理解往往只局限于物质保证和生活照顾方面,而未能把对父母或长辈的精神安慰、敬爱尊重提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和要求,忽视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

诚然,老人安度晚年需要有物质生活条件作为前提,但仅仅这些是不够的,他们更需要得到晚辈的精神赡养。老年人步入人生的后期。几十年的勤奋工作、劳动、养育儿女的艰辛,应得到晚辈的认识和理解。上了年纪以后,离开工作岗位或停止劳作,子女们相继分居或外出,有的老年丧偶,亲人的关怀与体贴少了都可能引起老人的消极心理,诸如伤感、孤独、抑郁、寂寞等等。每个做儿女或晚辈的都应设身处地了解老人的心理特点,积极地去关怀他们,体贴他们,丰富和充实他们的精神生活。

“精神赡养”对于老人的身心健康是至关重要的。美国心理学家摩根曾对纽约的退休老人作过调查,凡是子女或晚辈经常给予宽慰体贴,关系协调者,比那些很少得到宽慰的老人有更多的幸福感。这种幸福感对身心健康颇有助益,由于心情舒畅,体内的生化代谢和神经调节处于良好的水平,因而能够延年益寿。反之,那些得不到晚辈的敬重,老年孤独者,容易产生不良心理,这种不良心理对很多老年性疾病的发生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老年人由于生理上的变化,常常自感到了暮年,对精神生活的需求更为强烈,而满足老年人精神生活各种需要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子女或晚辈在家庭中承担对父母或长辈的赡养义务来实现的。目前,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致使许多年轻人对父母或长辈只注意物质保证而忽视“精神赡养”。社会方面也主要以物质保证作为判别一个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的法律和道德标准。因而在城市和乡村都有普遍存在着“只管生活费,不问喜和忧”的现象。

“精神赡养” `的内容以老有所养为前提,还应该使老年人老有所敬,老有所乐,老有所用,老有所恋。晚辈要努力使老人们保持愉快的心境,就需要从多方面关怀老人,尊敬老人,支持老人,根据老人的兴趣爱好,鼓励他们多参与有益的娱乐和社会活动,但不宜过劳。对于丧偶的老人,晚辈应支持他们续弦。当老人患病时更应注意精神护理,给予耐心细致的开导、解释和劝慰。节假日要尽量抽出时间和老人一起进餐、游玩和娱乐。使老人始终感到自己生活在和睦、温暖和舒适的氛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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