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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抚养关系的子女对继母有赡养义务吗
发表时间:2014-06-10 浏览次数:142

案例:金女士的父亲金老伯现年78岁,6年前经朋友介绍娶了年轻自己近10岁的杨老太,当时金女士觉得杨老太可以照顾老父因此没有反对。可是事与愿违,杨老太婚后健康状况每况愈下,近年更是只能以轮椅代步。年前,黄女士将两人送进老人院,身体尚健康的金老伯只需每月缴纳500元的费用,而杨老太的费用则高达上千元,现在每月的支出均由金女士负担。金女士最担心的还是以后的赡养问题,因为她与杨老太并未共同生活,彼此没有感情,然而父亲既然与杨老太有夫妻关系,这个担子最终也要落在自己身上。家境并不富裕的金女士直言父亲这段婚姻令她十分头痛。

问题:金女士是否对杨老太有赡养义务?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本案中由于金女士与杨老太之间并不构成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所以金女士并无赡养杨老太的法律责任。金女士出于道义责任肩负起杨老太的生活,这种情操自然会得到社会上的赞许,但这并无约束性,如若金女士出于经济或意愿等任何原因不想继续负担杨老太的生活费,这也是无可厚非的,金女士大可不必作无谓的担心。但出于社会道德责任,希望她可以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资助杨老太部分生活费。

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

马婧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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