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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须知
发表时间:2013-05-14 浏览次数:44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条款,外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 年满三十周岁;

4、 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二、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

三、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所在国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公证、联邦政府承认的各部或各省指定的部门认证,然后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

四、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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