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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放宽收养子女条件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5

 民政部于今年5月25日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后,广东省民政厅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广东收养子女实施新规定,条件放宽程序统一。

据统计,自1992年《收养法》颁布实施至1998年底止,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共办理收养登记11615条,其中国内公民收养7777宗,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收养3838宗。《收养法》在实践中局限性主要包括收养条件规定过严和收养程序不统一。

新颁布的《收养法》修正案对此做出了相应的修改。一是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将收养人的年龄下限由35周岁改为3 0周岁。二是统一了收养程序,规定国内公民收养应向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需向地级市民政部门登记;外国人来华收养必须亲自向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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