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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何特殊要求
发表时间:2013-01-18 浏览次数:334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何特殊要求?

《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这是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特殊要求,即必须夫妻双方都同意,共同收养,而不可夫妻中仅一人收养。

【案情介绍】

张某在未与丈夫协商以致的情况下,自行收养了一名女孩,后张某在要求与丈夫离婚时,提出要求丈夫乔某支付养女的抚养费。9月1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乔某离婚,张某自己承担对收养女的抚养责任。

张某与乔某于200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02年6月,乔某外出打工。同年8月,张某在没有与乔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接收他人丢放在自家门口的女孩,并一直抚养,但张某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2003年3月17日,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乔某离婚,收养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乔某支付抚养费。

【审判结果】

被告乔某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张某自行接收小孩,并未征得乔某同意,因此自己对小孩没有抚养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单方接收他人送养的女孩,也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被告乔某对此事前不清楚,事后也未认可。因此,原告张某应对单方收养女孩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就收养子女违反了有配偶者要收养子女,必须是夫妻共同收养的规定,故在离婚后,不能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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