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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效力] 涉外收养效力
收养无效的确认标准 根据《收养法》25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行为无效: 1、违反了《民法通则》55条的规定,即,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 2)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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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被收养后,除发生姓氏上的变化,亲权与财产管理权移转给养父母外,与生父母的亲属关系仍然保持,继承和抚养问题一般也不受收养的影响。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对于有关收养效力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各国主要采取如下几种做法: 其一,适用收养人的本国法。 其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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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 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 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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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的收养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对于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我国《收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明确了无效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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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效力]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适用收养人本国法 2.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3.原则上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本国法或者他们共同的本国法,以其他法律作为补充 4.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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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效力] 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 2)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收养、送养意思表示。如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了被收养人的生理缺陷等。 3)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等。 2、违反了《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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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效力] 收养的效力
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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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效力]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和 《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哪些人可以收养他人子女 ?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 6 条规定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 , 包括未婚者无子女 , 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 , 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 , 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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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收养的成立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养条件并履行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合法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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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一般性规定。所有民事行为均必须首先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违反者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要求行为人具有与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对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求。无论何种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具备独立地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收养行为旨在建立重要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作为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人必须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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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收养关系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的权利,专门制定了《收养法》。制定《收养法》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在形成收养关系过程中,保证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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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效力] 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法律效力可分为两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诉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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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由收养登记机关或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 , 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按照《刑法》第 240 条、 241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出卖亲生子女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 , 并处以罚款 , 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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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效力] 收养有什么效力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收养的法律特征: (1)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法上的行为。它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又是生父母、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 (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间并无亲属身份,更谈不上变更这种身份。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有悖收养制度的宗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咨询律师: 刘波
[收养效力] 哪些收养关系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我国《收养法》第 25 条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5 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根据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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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效力] 收养关系的产生效力
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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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效力] 解除收养关系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咨询律师: 胡骅
[收养效力] 收养拟制效力
是指因收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而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收养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新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产生,而原亲子关系归于消灭。它不仅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生父母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与其他近亲属的关系。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收养的效力涉及收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和收养对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前者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养子女的姓名、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养子女及其后代与养父母及其亲属的关系等问题。后者主要包括涉及收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问题。关于收养的效力,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收养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3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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