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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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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抚养权归属问题
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 ㈠、抚养权的性质及产生基础 对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㈡、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 【案情】 2005年9月,原告汤某(男)与被告柳某(女)自愿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汤小(化名)。
咨询律师: 胡骅
它体现出父母与子女的血缘情深。 那么如何在离婚时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呢?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法律是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规定的,也就是说谁抚养子女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就应该归谁,而不是考虑父母一方拥有子女抚养权的满足和喜悦感,所以,父母双方如果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需要结合子女的不同年龄,摆事实,讲道理,拿出用以证明自己抚养子女对子女健康成长更有利的相关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双方的约定,但是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时,就只能交给法院判决,父母双方则应该尽可能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看两方面:一是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双方的家庭环境,包括家庭成员的情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里所称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后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等。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咨询律师: 胡骅
处理“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 1 、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 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哺乳期内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特殊情形 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 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抚养权] 谈变更扶养关系
生活中,子女因处于不同时期,对其生活环境要求亦不一样,故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约定因环境变化而无法再适用。就此,其中一方可因子女的需求、抚养子女一方目前的现状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案例] 2010年9月,原告张某(男)与被告陈某(女)自愿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小(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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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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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抚养权归朱某,周某享有探视权。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是:养父母离婚后,年龄差不足40周岁的养父和养女能否保有抚养关系。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即设定了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强制性条件,但并未言明收养成立后,离异的男性若想保有养女的抚养权是否也必须有40周岁的年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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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相当部分当事人都在力争孩子抚养权。争取到抚养权,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和孩子一起生活;二是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以分得房产或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收集哪些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 第一,关于双方经济条件、身体状态的取证。 抚养孩子必然涉及到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系列费用的支出,那么取证证明自己收入情况、身体状态比较优越,对抚养的争取有极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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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抚养权归朱某,周某享有探视权。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是:养父母离婚后,年龄差不足40周岁的养父和养女能否保有抚养关系。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即设定了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强制性条件,但并未言明收养成立后,离异的男性若想保有养女的抚养权是否也必须有40周岁的年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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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是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或者抚养费等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抚养纠纷存在的误区包括工作都没有,怎么给你钱;不让我探望,拒付抚养费;说好自己养,别再来找我等。下面,通过几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抚养纠纷中的五大误区。 抚养纠纷中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工作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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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如何保护 (一)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在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前,由于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因此,缺乏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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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需被重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之产物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构架已与现代亲子法之立法意旨子女之最大利益及法治对平等、公正等价值目标的追求产生矛盾,从而不利于法制对自然血亲子女进行同等的法律保护。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之弱势群体——子女的利益,抛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构架成为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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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时,有一种情况是双方都希望孩子跟着自己生活。因此,离婚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关键点之一。现就实践中常见的有关子女抚养的问题作如下整理,以供大家参考。 1、夫妻离婚后,抚养权一定归属父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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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抚养权必读法律常识
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五、抚养权可以变更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2、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3、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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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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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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