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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确定原则
发表时间:2014-07-31 浏览次数:359

一、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不随女方生活而可随父亲生活的例外情形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争夺抚养权时能考虑孩子的意见吗?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三、可以轮流抚养孩子吗?

只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离婚后夫妻可以轮流抚养孩子。

更多相关知识可咨询盐池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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