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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职责履行后如何变更监护权
发表时间:2010-10-15 浏览次数:507

王女士的母亲长年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在医院治疗,费用由单位负责。自王女士成年后,工作稳定,由其母亲的单位确定其为法定监护人,王女士定期去医院看望母亲,有时也将母亲接回家住一段时间。但近期王女士的小姨提出:自己已经退休,有时间照顾王女士的母亲,而且王女士因上班不能很好的照顾其母亲,因此要求变更监护权,而王女士不愿意变更监护权。不知所措的王女士来到丰台街道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司法解答:

首先,确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是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王女士已经成年,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与被监护人是母女关系,具有监护能力。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王女士成年后,经母亲的单位指定为其母亲的法定监护人。王女士的小姨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第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 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

根据王女士的陈述,她没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且作为被监护人的女儿,在监护权的顺序上优先于王女士的小姨,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变更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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