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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一十条
发表时间:2015-07-09 浏览次数:264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三个内容:

一、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时应当遵循的程序

本法规定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行为,都是比较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等。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应当给予比较重的处罚,而且有的根据具体情况应当予以立即制止,否则就会放纵违法行为,形成持续违章,危害交通安全。为此,本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即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认为有关的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应当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该交通警察可以先将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扣留下来,而无需等到将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宣告后,再予以暂扣或者吊销。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员故意刁难当事人,本条同时又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依法及时处理。

二、对不依法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为了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处理,本条规定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处理。按照本条的规定,那些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自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去接受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比如,遭遇地震;洪水等而使道路阻断,无法通行,或者突患严重疾病而无法行动等,不能如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才能超过十五日的期限去接受处理。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的期限没有接受处理的,就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三、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其中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一致,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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