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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五条
发表时间:2015-07-09 浏览次数:429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主要是与道路上的行人、车辆驾驶者发生关系,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他们的职务行为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为了做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其中,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群体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等等;公民的监督主要是指公民个人的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正、公开、公平;主动向社会和公民征求意见;聘请特约监督员、聘请有关媒体参与监督活动;等等。新的《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违纪等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利。所以,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检举、控告伪方式有:(1)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有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或者有关的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2)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审批决定、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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