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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一些心得体会
发表时间:2010-10-13 浏览次数:309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为很好的引导当事人准确掌握这一知识,笔者特写下在办案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以供参考:

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 因此,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 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 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这个时候做出的评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一旦被告方或第三人提出重新鉴定之请求, 法院一般都会采纳,案件的审理也会因此而停下来,等重新鉴定结论出来之后,法院才能重新排期审理。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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