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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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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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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省法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该数据印发你们,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参考: 1、2014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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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6 月16日,北京一中院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通报会,向社会介绍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10个案例,就各方主体如何在道交事故中规范自身行为和维护自身权益给出提示和建议。 以下内容摘选自北京一中院通报会 ,第一部分为10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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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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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有关保险问题 1、相关规定的适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范性规定变化较快,基层法院要注意学习省高院民一庭先后下发的四个规定,掌握好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一审受理时间等不同的时间节点,准确适用相关规定。尤其要注意对于2006年8月11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道赔案件,应当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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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2010年7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含该日)起诉至法院,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0年7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事宜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伤残赔偿其他项目的总额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再考虑受害人过错进行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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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保险公司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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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5月5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广公交(传)字(2015)187号】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文件 广公交(传)字(2015)18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度相关统计调查数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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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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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一)、2014年主要统计数据 根据2015年3月8日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的《2014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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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将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我省2014年度有关统计调查数据(见附件)印发你们,自2015年5月30日0时至2016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请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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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分为对受损财物的赔偿、对受害者人身的赔偿和精神赔偿三个方面。 一、财物方面。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二)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人身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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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许多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但许多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知索赔该提供什么证据,以致造成得不到赔偿或者得到的赔偿比应得的赔偿数额少等情况发生。 笔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受害方应提交的常见证据种类,供大家参考,希望对那些欲进行交通事故索赔的受害方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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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 被害方反悔再诉被驳回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到位,而被害人事后反悔,又提起民事诉讼。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16日,李某雇请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由巧家向昭通方向行驶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道路一侧山体后发生侧翻,造成了谭某等乘车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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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合理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宁波一般参照 30 元 / 天 三、营养费: 宁波一般参照 30 元 / 天 四、后续治疗费: 以鉴定或医院证明为准 五、护理费: 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六、 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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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2015〕1号,2014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2014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93元;(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 二、2014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242元;(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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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上下班途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之后,新的一个问题就又冒了出来,如果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那么算不算工伤?是否可以要求双赔偿?答案是:工伤赔偿和交通保险可以兼得!今天律海扬帆法律编辑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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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刑罚中规定交通肇事罪第一种情况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种情况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种情况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只是刑罚中笼统的规定,至于到具体案件,就需要具体分析,才能有比较明确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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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五节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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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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