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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4-01-20 浏览次数:399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近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出席法庭,听取了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情况,全面了解了案情。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现在,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猥亵儿童犯罪具有隐蔽性,事后很难获取相关证据,被告人、受害人的叙述对于案件的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后十分后悔,悔罪态度明显。

被告人始终承认这次犯罪行为实在是一时糊涂,头脑发热,请求政府能够宽大处理,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和本案公诉人、法官达成共识。本案被告人徐田建曾经被宣告缓刑,但缓刑考验期已满,又不符合构成累犯的条件,应以猥亵儿童罪一罪处罪量刑。

1、某某交通肇事罪2年缓刑考验期已满。2006年4月28日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判决书中明确载明:2006年1月5日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逮捕,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虽然按照(2006)东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计算缓刑考验期从2006年4月28号起算两年。但按照刑法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说,某某交通肇事罪2年缓刑考验期到2008年1月4日已经结束。某某交通肇事罪因为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

2、某某后罪猥亵儿童罪不构成累犯。

构成累犯需具备严格的条件:(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的犯罪。(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某某不符合构成累犯条件的主观条件,因为前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

综上,和本案公诉人、法官达成共识。对本案被告人某某应以猥亵儿童罪一罪处罪量刑。请法庭在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

辩护人: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张 连 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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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知识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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