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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遗弃被害人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4-05-20 浏览次数:378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据此,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有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予以隐藏或者遗弃的行为。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二是将被害人隐藏或者遗弃。“隐藏”是指将被害人置于隐蔽的、秘密的地点、场所或者进行掩盖、伪装,使人在正常情况下难以发现或者根本不能发现;“遗弃”是指将被害人转移到其他非隐蔽、非秘密的场所抛弃。没有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只是将被害人留在现场听之任之自己逃逸的,不是这里所讲遗弃。2.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即是为了逃避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至于该目的能否得逞不影响定罪。实践中,肇事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可以是出于抢救被害人的紧急需要或者因为惧怕被害人亲属的非法报复等其他目的,但如果进而将被害人隐藏或者遗弃后自己再逃逸的,一般就足以认定肇事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3.被害人最终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且该结果系因被隐藏或者遗弃而无法得到救助所致。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如果被害人虽被隐藏或遗弃,但因有他力救助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发生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后果,或者发生的后果没有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对肇事人就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二是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在没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之前发生,不是由于被隐藏或者遗弃而无法得到救助所致,如事故当场即死亡或因伤势严重,被隐藏或遗弃前后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死亡的,也同样不能对肇事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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