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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一般应在二次手术后
发表时间:2015-06-14 浏览次数:389

胡先生今年60岁,今年初,骑电动车逆行,在一十字路拐弯处与驾驶摩托车的40岁左右小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张小腿骨折。经交警认定,胡先生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小张住院到现在已经有6个月了,腿部尚有钢板内固定未取出需二次手术。小张及代理律师现在就向胡先生提出要求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

鉴定,胡先生认为小张还有二次手术没做,不知道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结束,包括二次手术,休养期满后,亦即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确定事故给身体造成的功能伤害程度,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予以终结性定论。

构成与构不成伤残等级对于赔偿数额来讲影响巨大,因为构成伤残得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可以推测小张不做二次手术就申请鉴定,可能对损害构成伤残等级没有信心。因为做了二次手术,恢复的好,就难以达到伤残等级;如果不做二次手术,功能明显弱于二次手术后,构成伤残的可能性会大一些,所以提前做。在实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做了二次手术后,就不构成伤残等级,赔偿方就不必支付伤残赔偿金了。现实中主要是上年纪的,不取内固定物,没有做二次手术的必要,才允许不做二次手术而直接申请鉴定。

鉴于此,为保证公平解决争议,胡先生可以要求小张二次手术完毕后,再申请鉴定。如果对方不认可,可以让对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做出界定是否允许小张未做二次手术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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